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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姜秀本申请于大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秀本,于大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587号申请执行人姜秀本,男,1980年11月5日生.被执行人于大河,男,1957年9月28日生。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甘民初字第8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甘民初字第8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生军审 判 员  张 健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