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黄洪光、肇庆市四会翡翠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黄洪光,肇庆市四会翡翠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4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住所:四会市四会大道南珠江新城*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195521884X。负责人:徐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雄坚、雷奕飞,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的员工。被告:黄洪光,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肇庆市四会翡翠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东城街道陶丽居委会观海路翡翠山河。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284665026010N。法定代表人:陈凤兰。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燕玲,女,系肇庆市四会翡翠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诉被告黄洪光、肇庆市四会翡翠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黄洪光于2017年5月3日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096元,减半收取计404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静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淑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