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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民终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定楼与新野县寰亚精密机械设备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民终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定楼,男,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野县寰亚精密机械设备厂,经营场所河南省新野县健康路东段。经营者:刘潇涵,该厂经营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定楼因与被上诉人新野县寰亚精密机械设备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4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定楼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4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2、由新野县寰亚精密机械设备厂承担本案上诉费。事实与理由:新野县寰亚精密机械设备厂利用网络平台虚假宣传,提供虚假信息推销不合格产品造成刘定楼损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新野县寰亚精密机械设备厂没有作出反驳意见,刘定楼提供了直接证据无需佐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野县寰亚精密机械设备厂未答辩。刘定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新野县寰亚精密机械设备厂支付货款的3倍损失3480元;2、新野县寰亚精密机械设备厂在淘宝撤柜或其它原因无法执行,判电商平台淘宝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刘定楼于2016年6月4日以淘宝ID为“楼梦芹子”的名义在淘宝网以1160元的价格下单购买了新野县寰亚精密机械设备厂生产的700升贮水桶一只,订单编号为1355292383074550,刘定楼用于贮水、沉淀水质使用。2016年8月27日贮水桶爆口损坏,刘定楼与新野县寰亚精密机械设备厂经过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刘定楼称新野县寰亚精密机械设备厂提供产品信息存在欺骗行为,但对其购买的产品损坏原因是否是自身操作不当或产品本身质量是否合格未做相关质量鉴定,因此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刘定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刘定楼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定楼上诉主张新野县寰亚精密机械设备厂利用网络平台虚假宣传,提供虚假信息推销不合格产品造成刘定楼损害,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购买的产品受损系因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引起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刘定楼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本院向新野县寰亚精密机械设备厂调取:1、ZB-S-L70/160产品国家标准;2、ZB-S-70/160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刘定楼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证据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系其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对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刘定楼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定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 霞审 判 员  汤松柏代理审判员  曾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雷丽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