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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双阳区立明农资经销处与刘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阳区立明农资经销处,刘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双阳区立明农资经销处。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土顶信用社路南。经营者蔡立明,男,1978年1月28日生,满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刘森,男,1986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阳区立明农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刘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立     军执行员 钟诚执行员刘吉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铭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