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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执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金明与孙大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明,孙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196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明,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西桥镇。被执行人:孙大鹏,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执行王金明申请执行孙大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