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202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庆新与新疆世纪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新,新疆世纪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697号申请执行人:陈庆新,男,汉族,19631年2月20日出生,退休干部,住乌苏市翰林苑小区一期10号楼3单元101室。被执行人:新疆世纪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住所地:乌苏市。申请人执行人陈庆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在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新4202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立案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新疆世纪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世纪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世纪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与陈庆新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庆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新4202执69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