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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5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候金超与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金超,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148号原告候金超,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许冰,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法定代表人胡红卫。委托代理人戴洪健,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候金超诉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候金超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候金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金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候金超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志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