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59陈润与赵占华、刘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润,赵占华,刘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59号申请执行人:陈润,男,199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赵占华,男,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刘宁,男,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陈润与被执行人赵占华、刘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祖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706执5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