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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2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与杨应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杨应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1391号原告: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法定代表人:高敏,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风宝,系该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应虎,男,生于1966年10月25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了原告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杨应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惠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