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陈栢深与曾杰豪、杨胜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栢深,曾杰豪,杨胜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756号申请执行人:陈栢深,男,汉族,1990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被执行人:曾杰豪,男,汉族,1991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杨胜锋,男,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陈栢深与被告曾杰豪、杨胜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8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曾杰豪应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栢深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3000元诉讼代理费;被告杨胜锋对被告曾杰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杰豪、杨胜锋承担案件受理费848.38元。因债务人曾杰豪、杨胜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伟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五区房地产档案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向佛山市五区公安局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居查询被执行人的股份收益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曾杰豪在顺德区乐从镇小涌股份合作经济社有股份,已作冻扣处理。现告知你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执行风险及有关的权利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6982.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7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