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武陟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号:(2017)豫0823民初1086号案由:保险合同纠纷是否公开:公开原告原告:武陟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龙源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3XAM533L。法定代表人:张宪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红,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丰收小区第2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083471720G。主要负责人:李晓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光,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10432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5日、10月28日原告就其登记所有的豫HJ68**号/豫H6C**挂车辆分别向被告申请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间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8日止。豫HJ68**号、豫H6C**挂车车辆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分别为280000元、90000元。2017年1月16日,孔建辉驾驶赣DD37**/赣DH5**挂车沿G1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G105线1903KM路段时与原告司机何不井驾驶的豫HJ68**号/豫H6C**挂车辆发生相撞,发生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吉水县交警大队认定,孔建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不井不负责任。当日,经事故科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告方的车辆损失由孔建辉承担,赣DD37**/赣DH5**挂车损失由孔建辉承担。但截止诉前,事故对方并未对原告车辆进行赔偿。原告的豫HJ68**号车辆经本院诉前委托焦作市必成价格事务所评估损失价值为100420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500元。原告另因本案事故支出施救费14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原告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应予理赔。原告主张的保险理赔款10432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原告车辆在事故中系无责,被告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及抗辩原告的车辆并未损坏,部分维修评估费用完全是不必要和不需要承担施救费、鉴定费、诉讼费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赔偿项目损失项目金额计算公式认定依据车辆损失100420元焦必价评字(2017)37号鉴定报告鉴定费2500元鉴定费发票施救费1400元施救费发票合计104320元判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陟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104320元。本案受理费2386元,减半收取119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古荷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