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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武汉倪尔康商贸有限公司、赵晓鑫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倪尔康商贸有限公司,赵晓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倪尔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鑫,男,汉族,1987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上诉人武汉倪尔康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武汉倪尔康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赵晓鑫网购收货地点为郑州市电厂路全威花园小区,该小区归中原区,不应由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且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移送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收货地址为郑州市,属于高新区管辖范围,故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李文超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沛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