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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小明与李院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明,李院明,李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408号原告:李小明,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院明,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淑芳,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籍贯、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李小明与被告李院明、李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小明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李小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明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