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夏友峰、安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夏友峰,安娟,朱慧丽,杜新艺,钟勇,徐州隆昌畜牧有限公司,徐州祥瑞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铜山县田园果蔬专业合作社,铜山县犇顺达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徐州市华威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汉御花园商业楼A座。负责人梅奇,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夏友峰,男,197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安娟,女,198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朱慧丽,女,1976年3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杜新艺,男,1982年1月2日生,汉族,住本市铜山区。被执行人钟勇,男,197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徐州隆昌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潘塘办事处赵店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夏友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祥瑞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李村陈楼八组。法定代表人杜新艺。被执行人铜山县田园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茅草庄村。法定代表人钟勇。被执行人铜山县犇顺达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夏湖村。法定代表人朱慧丽。被执行人徐州市华威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潘塘办事处赵店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夏友峰。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夏友峰、安娟、朱慧丽、杜新艺、钟勇、徐州隆昌畜牧有限公司、徐州祥瑞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铜山县田园果蔬专业合作社、铜山县犇顺达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徐州市华威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169222.3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向提取被执行人夏友峰、安娟在本院的房屋拍卖款35852元,其中21760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另14092元作为执行费予以交纳。2、2017年5月18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