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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民初5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太蕊与齐新新、齐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蕊,齐新新,齐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24民初5720号原告:刘太蕊,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代理人:李海明,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新新,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被告:齐宗平,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原告刘太蕊为与被告齐新新、齐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海明、被告齐新新、齐宗平均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3月2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太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新新、齐宗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6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齐新新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84000元,借期自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8月30日,原告出借款项以现金支付,以被告齐新新出具收条或以原告银行打款凭证为准,被告齐新��应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逾期还款的,原告有权依法追偿,由被告齐新新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被告齐宗平为被告齐新新的借款提供担保,上述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两年。被告齐新新借款时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据一份,收据载明:本人齐新新今收到刘太蕊借款84000元。被告齐宗平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被告齐新新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被告齐宗平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齐新新归还原告借款84000元;2、被告齐宗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方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齐新新答辩称,这个钱不是借的,是赌场上赌的钱,而且里面有一部分15000元已还。这里面有4、5个人,这里面的钱派出所现在也在查,被告齐新新去过派出所投案自首。��时被告齐新新取这个钱在场子里放出来以后,那次跑到老家找到被告齐新新,有5、6个人在恒隆广场11楼,打被告齐新新,把被告齐新新关在里面,然后打被告齐新新爸爸即被告齐宗平电话,被告齐宗平过来后,写上这个条子,以前说好是6万多,又加了2万元,是4月到6月是打牌的钱。这个钱不是原告的,是原告老板让原告过来收的,以前被告齐新新打的利息原告放的炮子,被告齐新新也打利息,他们(原告等人)开场子,我们(被告齐新新等)打牌,二八杠,就是1万元钱除掉1000元,3000元除掉300元,被告齐新新在里面赌钱,就形成了这么多的钱,写了欠条。几个月没有来找被告齐新新,就说不急用,几个月后到被告齐新新家里来闹事情,报了警,派出所对被告齐新新做了笔录,现在派出所还在找人。被告齐宗平答辩称,以前被告齐新新赌被告齐宗平不知��,现在赌完了被告齐宗平知道了,被告齐宗平还了现金有17万元,被告齐新新以后出来的钱被告齐宗平都不知道,家里没有钱,家里吃了5万元的贷款给被告齐新新还了账,被告齐宗平没有钱,他们几个人来砸门,家里孩子才几个月吓坏了,被告齐宗平说不要打,慢慢给你弄。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协议(附被告齐新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和被告方在2016年8月21日确立借贷关系及具体借贷内容的事实。2、借款收据一份,证明依据2016年8月21日的协议,原告履行了协议项下的借款给付的事实。被告齐新新的质证意见:款项没有那么多,也不是借的,是赌场里借的,协议、借款收据的落款处的被告齐新新的名字及手印均是由被告齐新新所写及捺印。被告齐宗平的质证意见:被告齐宗���不会写字,协议、借款收据的落款处的被告齐宗平的名字不是被告齐宗平所写,被告齐宗平名字上面的手印,是由被告齐宗平捺印的,他们几个人(原告等人)合伙骗了他(被告齐新新)钱。被告齐新新、齐宗平均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齐新新对其签名及捺印均没有异议,被告齐宗平对其名字上面的捺印亦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至于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阐述。经审理,本院确认案件的相关事实如下:2016年8月21日,原告作为出借人(甲方)、被告齐新新作为借款人(乙方)、被告齐宗平作为担保人(丙方)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借款金额84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8月30日止;乙方要求甲方将出借的上述款项��现金方式交付,以乙方出具的收条或甲方银行打款凭证为准;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等全部债务,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自还款期限到期之日起两年。原告在上述协议的甲方处签字,被告齐新新在上述协议的乙方处签字并捺印,被告齐宗平在上述协议的丙方处捺印。同日,被告齐新新出具借款收据一份,载明:本人齐新新今收到刘太蕊借款人民币84000元,大写捌万肆仟元整。被告齐新新在借款收据的收款人处签字及捺印,被告齐宗平亦在上述借款收据上捺印。借款到期后,被告齐新新至今未归还,被告齐宗平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与被告齐新新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及该款的归还情况。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被告方出具的协议、借款收据各一份。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外。被告方辩称本案所涉借款系赌资及其已归还部分款项,本院认为,首先,针对被告齐新新提出的派出所涉嫌赌博的立案信息,经本院查询派出所无相关立案记录;其次,被告方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方的上述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与被告齐新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齐新新在向原告借款后,应及时归还。现,其拖欠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被告齐新新应归还原告借款84000��。被告齐宗平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被告齐新新的上述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新新归还原告刘太蕊借款84000元,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二、被告齐宗平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齐新新、齐宗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MACROBUTTONNoMacro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卫群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朱全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步军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