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郭冬梅、何庆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冬梅,何庆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冬梅,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庆,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郭冬梅因与被上诉人何庆及原审第三人陶志强、刘余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8958号之一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郭冬梅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成都市金牛区,且被上诉人曾向金牛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金牛区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被上诉人称其还会提起离婚诉讼,因离婚诉讼涉及本案房产,为便于金牛区法院统一处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节约诉讼成本和资源。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何庆诉请确认位于成都市××××楼农贸市场的房产(价值约20万)中郭冬梅所占份额为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由郭冬梅协助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即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郭冬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罗琳珊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