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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郝宏来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宏来,殷雪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199号申请执行人郝宏来,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殷雪曼,女,1990年1月14日出生,北京鑫诚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申请执行人郝宏来与被执行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09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殷雪曼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郝宏来四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殷雪曼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郝宏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1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志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