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民辖终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跃、龚艳凤与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跃,龚艳凤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辖终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法定代表人:钱静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跃,男,198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艳凤,女,198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上诉人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跃、龚艳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5民初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晖代理审判员 韦 苇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