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丁平城与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平城,丁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584号 申请人:丁平城,男,1956年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申请人:丁利,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平城与被告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丁平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丁利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愿意以丁平城购买的保单号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约定的3400000元为限额提供担保;案外人丁余斌愿意以其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广场5号104室个人住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为:湘****号]为剩余的400000元为限额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丁平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丁利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丁余斌提供担保的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广场5号104室个人住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为:湘(****号],在查封期间不予办理担保物买卖、抵押及所有权转移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罗 诚 人民陪审员 刘忠道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谭雅之 校对人:谭 雅 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