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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忠与王廷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559号原告:梁忠,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廷来,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梁忠与被告王廷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忠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廷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忠撤回对被告王廷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忠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