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忠与王廷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559号原告:梁忠,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廷来,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梁忠与被告王廷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忠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廷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忠撤回对被告王廷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忠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