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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冀州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与刘圣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刘圣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1民初609号原告:冀州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增。被告:刘圣忠。原告冀州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圣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州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圣忠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冀州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责令被告立即给付商砼款175735元,并自2016年7月2日始至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被告发生业务关系,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商砼。至2016年7月2日,经双方对帐,被告尚欠原告商砼款175735元。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2014年6月4日、2016年7月2日商品混凝土结算单各一份;证据二、2016年7月3日欠款明细表两份,上面有被告签字;证据三、2015年7月7日、2016年10月3日催款函各一份;证据四、还款协议书一份。刘圣忠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4年开始发生业务关系,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商砼。2016年7月3日,经双方对帐,被告共欠原告商砼款175735元,并承诺于2016年12月底还清全部欠款,但至今未还。经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商砼款175735元,并自2016年7月2日始至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商品混凝土结算单、欠款明细表、还款协议书等相关证据之间相互链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商砼款175735元的事实。原告催要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拖欠不还与法不合,应立即清偿。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因被告承诺于2016年12月底还清全部欠款,故其应自2017年1月1日始至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圣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冀州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商砼款175735元,并自2017年1月1日始至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907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42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凤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爱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