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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左建兴与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建兴,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994号原告:左建兴,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初中文化,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代理人:林志斌,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学敏,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宁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15号(科技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87831563P。法定代表人:邹其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旭,江苏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左建兴与被告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左建兴于2017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建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建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左建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翁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