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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3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五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五申,王秀英,袁新春,袁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954号申请执行人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X1522825-1,法定代表人尚纪成,系该社理事长。地址:商水县备战路北段被执行人王五申,男,生于1962年7月8日,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王秀英,女,生于1962年7月15日,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袁新春,男,生于1963年2月12日,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袁建军,男,生于1980年9月29日,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商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五申、王秀英、袁新春、袁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6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6年11月1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行人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划拨了王秀英的存款13000元;4、2017年3月16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5、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荣生审判员  承俊德审判员  郑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