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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梁军与王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梁军,王海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民初466号原告:王梁军,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被告:王海英,汉族,农民,住合水县。原告王梁军与被告王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梁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3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利息清至2016年8月23日。归还50万元后,于8月23日再次对所借50万元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3%。该借款至今未归还,且未再支付利息,遂提起诉讼。现要求被告按月利息2%支付利息。被告王海英承认原告王梁军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及事实,称暂无能力还款。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由王海英归还王梁军借款本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8月23日计算至归还之日)。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王海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伊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