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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三一重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一重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催3号申请人三一重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三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毛中吾,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豪,男,汉族,1994年11月29日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重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三一重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10300052/24377071的承兑汇票(出票人为三一重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6月29日、金额为99874.1元、用途未填写,支付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口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三一重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一百元由申请人三一重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冯玉国审判员  刘桂林审判员  谢 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