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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齐亚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齐亚朋,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亚朋,男,汉族,1981年3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上诉人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亚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8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因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五路58号院8号楼1至6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原审原告齐亚朋提交的订单显示收货地为郑州市郑东新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敏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孟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