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宗佳昊与被执行人吕铭泽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佳昊,吕铭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1执15号申请执行人宗佳昊,男,汉族,生于2001年4月18日,云南省凤庆人,住凤庆县。被执行人吕铭泽,男,汉族,生于2001年2月3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宗佳昊与被执行人吕铭泽侵权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吕铭泽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宗佳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铭泽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宗佳昊63029.82元,现因被执行人吕铭泽还未成年,应该履行的支付义务应由监护人周永兰、吕跃军承担。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吕铭泽的监护人周永兰、吕跃军于每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宗佳昊5000.00元,直至支付完毕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1执1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 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