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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7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闽某有限责任公司诉安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某有限责任公司,安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27民初7号原告闽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洪某一委托代理人洪某二,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安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夏河县诉讼代理人孙艳红,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闽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由审判员俞君威、审判员刘万新、人民陪审员孙丽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俞君威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蒙秀环担任法庭记录,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闽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一、委托代理人洪某二,被告安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理人孙艳红、委托代理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闽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闽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3元,减半收取5416.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君威审 判 员  刘万新人民陪审员  孙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蒙秀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