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焕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英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刑初25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焕英,女,1940年10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焕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解为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焕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刘焕英在灵璧县高楼镇倪场村倪场庄其儿子焦见、焦永家门口、院内等处,播撒罂粟种子若干。2017年3月9日11时许,灵璧县公安局高楼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上述地点罂粟幼苗若干,经现场铲除、清点共计3725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焕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3725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刘焕英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焕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刘焕英在灵璧县高楼镇倪场村倪场庄其儿子焦见、焦永家门口、院内等处,播撒罂粟种子若干。2017年3月9日11时许,灵璧县公安局高楼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上述地点罂粟幼苗若干,经现场铲除、清点共计3725株。2017年3月20日,灵璧县公安局高楼派出所民警将查获的3725株罂粟幼苗予以销毁。另查明:被告人刘焕英出生于1940年10月3日,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焕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刘某、薛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焕英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私自种植罂粟3725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焕英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焕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焕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卓 艳人民陪审员 唐栋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傲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