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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杨某、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杨某,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1296号原告袁某,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杨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谷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杨某、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谷文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君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