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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瓦桂、李宏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瓦桂,李宏猷,林月娇,李颖聪,徐丽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3242号申请执行人:刘瓦桂,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李宏猷,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月娇,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李颖聪,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徐丽秋,女,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执行刘瓦桂与李宏猷、林月娇、李颖聪、徐丽秋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