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椿、林春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椿,林春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126号申请执行人陈椿,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执行人林春斌,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椿与被执行人林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林春斌应偿还申请人陈椿货款255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440元。由于被执行人林春斌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在执行中依法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春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2月4日,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林春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叶兴执行员 陈卫东执行员 郑而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秀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