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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丰城市赣中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丰城市赣中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利特金属再生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西明月贸易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江西明月贸易有限公司,罗圣荣,陈保珍,唐国华,朱艳珍,邓生华,谈金秀,涂海沅,聂小红,黄伟刚,杨芳,黄伟强,管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469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84044858J。主要负责人:刘雪梅,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常,男,系该行客户经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华,男,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丰城市赣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紫云大道18号(子龙花园百合苑)附5幢1-2层16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4802-2。法定代表人:邓生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利特金属再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府佑路子龙花园桂花苑1栋14号。组织机构代码:69846215-0。法定代表人:罗圣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明月贸易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总部经济基地。组织机构代码:57879824-X。主要负责人:黄伟刚,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明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温汤集镇雅怡居303室。组织机构代码:66203881-7。法定代表人:黄伟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圣荣,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陈保珍,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系被告罗圣荣之妻)被执行人:唐国华,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朱艳珍,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系被告唐国华之妻)被执行人:邓生华,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谈金秀,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系被告邓生华之妻)被执行人:涂海沅,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聂小红,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系被告涂海沅之妻)被执行人:黄伟刚,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杨芳,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系被告黄伟刚之妻)被执行人:黄伟强,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管佩,女,1990年3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系被告黄伟强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1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丰城市赣中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利特金属再生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西明月贸易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江西明月贸易有限公司、罗圣荣、陈保珍、唐国华、朱艳珍、邓生华、谈金秀、涂海沅、聂小红、黄伟刚、杨芳、黄伟强、管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丰城市赣中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利特金属再生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西明月贸易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江西明月贸易有限公司、罗圣荣、陈保珍、唐国华、朱艳珍、邓生华、谈金秀、涂海沅、聂小红、黄伟刚、杨芳、黄伟强、管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9753.55(含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执行费)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丰城市赣中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利特金属再生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西明月贸易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江西明月贸易有限公司、罗圣荣、陈保珍、唐国华、朱艳珍、邓生华、谈金秀、涂海沅、聂小红、黄伟刚、杨芳、黄伟强、管佩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009753.55(含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执行费)元及利息或查封被执行人丰城市赣中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利特金属再生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西明月贸易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江西明月贸易有限公司、罗圣荣、陈保珍、唐国华、朱艳珍、邓生华、谈金秀、涂海沅、聂小红、黄伟刚、杨芳、黄伟强、管佩的房屋、土地等价值相等得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徐南德审判员  吴国辉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