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9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海军与青岛澳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军,李鑫,青岛澳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19595号原告:杨海军,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北京万荣海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李鑫,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北京天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澳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315号澳柯玛工业园院内空调器厂房。法定代表人:李世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海军(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李鑫(以下简称姓名)、被告青岛澳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澳能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海军,李鑫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亮,青岛澳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海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墙面恢复费用11201元,地板、门及家具的损失6180元,误工费3000元,住宿费24000元,因漏水给我的生活造成不便的赔偿金3000元,墙面重新粉刷给我健康造成影响的赔偿金5000元,鉴定费2500元。事实与理由:我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一区32号楼2单元某1号房屋(以下简称某1号房屋)。2015年2月23日春节期间,李鑫家中的暖气爆裂。因此时我正在河北任丘的家中,我楼下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一区32号楼2单元某2号房屋(以下简称某2号房屋)的住户早上9时打电话告知我家中漏水已经漏到了楼下某2号房屋,我立即赶回北京,中午12点抵达后,发现是楼上即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一区32号楼2单元某3号房屋(以下简称某3号房屋)漏水所致。我立即通知李鑫,其于13时赶到,发现是其家中散热器(以下简称涉案散热器)爆裂漏水所致。我家中漏水情况十分严重,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均已漏水,墙面大面积损坏,地板、门等均有不同程度变形,对我造成极大的损失。李鑫辩称:杨海军所述情况属实。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是我购买的涉案散热器的产品质量问题,青岛澳能公司是涉案散热器的生产者,应由青岛澳能公司承担责任。青岛澳能公司辩称:不同意杨海军的诉讼请求,杨海军起诉我公司的主体不适格,杨海军遭受的财产损失应当由李鑫承担责任,我公司不是其财产损失的直接侵权人,也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鑫以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为由将我公司诉至法院,本案应以该案为依据。杨海军的财产损失的范围没有进行公证,其财产损失的范围及金额无法确定。虽然财产损失的后果是我公司产品造成的,但是产生的原因现在并不明确。散热器已经使用了4年多的时间,如果是最初安装发生的漏水,不论是否在保质期内,应该按照比例承担责任。我公司生产的产品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备案,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漏水的漏点需要法院予以考虑。涉案散热器是我公司的产品,事发时在质保期内,但李鑫在采暖季试水时家中没有留人,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李鑫是某3号房屋业主,杨海军是某1号房屋业主。2015年2月23日,某3号房屋内的涉案散热器爆裂,导致发生漏水,并致某1号房屋发生漏水,造成某1号房屋内墙面、地板及部分家具等因水浸受损。经查,涉案散热器系青岛澳能公司生产的产品,事发时尚在产品质保期内。诉讼中,本院就杨海军的损失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屋内主卧墙面、吊顶大面积墙体脱落,地板有一处裂缝,主卧与客厅之间过道墙皮脱落、有多处裂缝,厨房橱柜有浸水痕迹,客厅墙面多处裂缝,次卧多面墙有多处水渍、有部分鼓起,主卧布艺沙发有水渍,主卧衣柜变形、无法闭合,主卧木质茶几有部分水渍,主卧床头柜起皮。诉讼中,杨海军申请对因某3号房屋漏水给杨海军造成的地板、门及家具等物品损失价值进行鉴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本院委托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2016年4月27日,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北京市价格评估结论书》,评定杨海军房屋及屋内物品因李鑫家中漏水造成的损失价格为15819元。杨海军就此支出鉴定费2500元。对该鉴定意见,李鑫不认可关联性,青岛澳能公司认为财产损失的范围并没有经过三方的确定,客观性不存在,只能作为法院的参考,不能由此确定赔偿。李鑫称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系涉案散热器的产品质量问题,青岛澳能公司称虽然造成事故的散热器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但事故原因并未明确,该产品经过了国家相关部门的备案,符合国家要求的质量标准。杨海军称其处理此次事故发生了误工损失,按照每天200元主张15天,但未提交相应误工损失的证据;杨海军称其如对墙面进行恢复,需要在外租房,会发生住宿费损失,按照同地段同面积房屋的月租金标准4000元主张6个月,经询,杨海军与李鑫均表示涉案的房屋所在小区相同情况的房屋月租金为4000元至4500元;杨海军称此事故对其生活造成不便,由此要求赔偿3000元;杨海军称对墙面恢复需要对墙面刷漆,会对杨海军及其家人的健康造成影响,故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5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北京市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费发票、照片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鑫购买并使用青岛澳能公司生产的涉案散热器,青岛澳能公司应保障李鑫正常、安全的使用涉案散热器。涉案热水器在质保期内发生爆裂漏水导致杨海军发生相应损失,青岛澳能公司理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涉案热水器符合国家标准,并称可能因其他因素造成漏水,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佐证该观点,本院对此不予采信。青岛澳能公司称李鑫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杨海军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在案证据分别予以确认。关于杨海军主张的墙面恢复与地板、门及家具等物品损失,本院根据《北京市价格评估结论书》确定的金额进行确定;误工费及住宿费,杨海军虽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但其处理本次事故势必会发生该费用,系合理损失,本院结合事故情况对此酌情判处;生活不便的赔偿金及对杨海军健康造成的损害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系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澳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杨海军墙面恢复及物品损失一万五千八百一十九元、误工费二千元、住宿费一万二千元、鉴定费二千五百元;二、驳回原告杨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原告杨海军负担477元(已交纳),被告青岛澳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3元(原告杨海军已预交78元,被告青岛澳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杨海军;剩余5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书亮审 判 员 吴 娜代理审判员 梁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