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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1执679号申请执行人: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被执行人:陈某某,男关于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陈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481行审112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等的限额范围内冻结、划拨(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某的存款;或冻结、变价被执行人的等额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或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等额投资权益、股权;或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等额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额财产;或查封相关工商登记、具有财产性或经营性的各类证照登记。【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助冻结、划拨、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查封公告等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操玉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春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