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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任某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泉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泉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号原告任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原告丈夫)被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泉支行(原兰州荣达城市信用社),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范海春,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龙,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某与被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泉支行(原兰州荣达城市信用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 判 长  柴宗海代理审判员  张金凤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桂荣????????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