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金相钟与延边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相钟,延边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相钟,现住延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边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建工街南山嘉苑16-5-309号。法定代表人:吴宝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艳艳、张志刚。上诉人金相钟与被上诉人延边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金相钟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延边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金相钟同意延边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延边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准许延边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延边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相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春秋审判员 崔 玉审判员 张新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朴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