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龙XX、曹XX、刘XX、丁XX、岳阳市林鑫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龙XX,曹XX,岳阳市XX有限公司,刘XX,丁XX,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龙XX,曹XX,岳阳市XX有限公司,刘XX,丁XX,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龙XX,曹XX,岳阳市XX有限公司,刘XX,丁XX,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龙XX,曹XX,岳阳市XX有限公司,刘XX,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2330号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鶚中路157号康特大厦。负责人郑XX,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许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龙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岳阳市林鑫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曹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岳阳市林鑫纸业��限公司董事长,住岳阳市岳阳楼。被执行人岳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法定代表人:龙XX。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岳阳市林鑫纸业有限公司会计,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刘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丁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址同上,系刘XX之妻。上述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湖南省临湘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龙XX、曹XX、岳阳市XX有限公司、刘XX、丁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龙XX、曹XX、岳阳市XX有限公司、刘XX、丁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龙XX、曹XX、岳阳市XX有限公司、刘XX、丁XX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233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谈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