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怀杨与李亮、张英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杨,李亮,张英伟,于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3676号原告李怀杨,男,1951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亮,男,33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张英伟,女,32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系李亮妻子。被告于泳,男,36岁,汉族,胜利农场职工,现住同��。原告李怀杨诉被告李亮、张英伟、于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张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怀杨、被告李亮、于泳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英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怀杨诉称,被告李亮与张英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6月28日在我处借款33240.00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12月28日偿还欠款,被告于泳是担保人,由三被告签名捺印出具借条一枚。此款逾期后,经我多次索要,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拒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欠款33240.00元。被告李亮辩称,我承认此欠款,是我们夫妻本人签名、捺印,但我现在无力偿还。被告张英伟未提出答辩。被告于泳辩称,我是担保人,我目前无力偿还欠款。���审理查明,被告李亮、张英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6月28日在原告处借款33240.00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12月28日偿还欠款,被告于泳是担保人,由三被告签名捺印出具借条一枚。此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拒还款。被告李亮当庭偿还5000.00元。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8240.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枚,及原被告当庭相关陈述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怀杨诉被告李亮、张英伟、于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公民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三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欠款的行为有悖于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亮、张英伟给付原告李怀杨欠款28240.00元。二、被告于泳对上述欠款负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16.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