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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亚勤与杨亚刚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勤,杨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5执78号申请执行人周亚勤,汉族,正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亚刚,汉族,正宁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025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025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林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