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再海、金邦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再海,金邦惠,杨再珍,杨惠菊,杨再莲,杨再惠,杨再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再海,男,1965年5月10日生,布依族,农民,住贵州省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邦惠,女,1943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再珍,女,1977年11月5日生,布依族,农民,住贵州省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惠菊,女,1973年3月25日生,布依族,农民,住江苏省启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再莲,女,1969年5月24日生,布依族,农民,住贵州省惠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再惠,女,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江阴市,上述��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再英,系本案被上诉人,与金邦惠是母女关系,与杨再珍、杨惠菊、杨再莲、杨再惠是姊妹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再英,女,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惠水县,上诉人杨再海与被上诉人金邦惠、杨再珍、杨惠菊、杨再莲、杨再惠、杨再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黔273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后,杨再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1958元,由一审重审时确定由败诉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58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杨再海。审判长 蔡云飞审判员 陈福江审判员 王天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