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孙雪峰与刘庆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雪峰,刘庆祯,姚静颖,吴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217号原告:孙雪峰,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存,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锋,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祯,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姚静颖,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吴振明,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孙雪峰与被告刘庆祯、姚静颖、吴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孙雪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雪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雪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雪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