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吴瑞岭与杨帆、孙兆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岭,杨帆,孙兆云,路伟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支公司顾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254号原告:吴瑞岭,男,1965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杨帆,男,198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孙兆云,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昌黎县。被告:路伟健,男,199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支公司顾乡营业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西区二道街25号1栋。负责人:余东,该营业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瑞岭与被告杨帆、孙兆云、路伟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支公司顾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瑞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吴瑞岭负担。审 判 员 胡心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徐 琳书 记 员 王梦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