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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申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师瑞芬、张丽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师瑞芬,张丽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申5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师瑞芬,女,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北辰区粮食局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代理人:师文伟(系师瑞芬之妹),女,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丽美,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红桥区佳园里佳庆道仁义汽修职员,户籍河北省沧州市桥县,现住天津市红桥区。再审申请人师瑞芬因与被申请人张丽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60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师瑞芬申请再审称: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并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调解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违反自愿原则。故原审调解书并无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师瑞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明武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于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