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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陆佳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佳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71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佳峰,男,1995年10月2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陆佳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佳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佳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4日5时许,被告人陆佳峰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江区吴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S230省道红绿灯路口时,与徐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检验,被告人陆佳峰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mg/100ml。被告人陆佳峰在案发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陆佳峰已赔偿了徐某车辆损失。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陆佳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佳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陆佳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钮某、徐某的证言、接处警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赔偿协议、驾驶证、行驶证信息、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佳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陆佳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佳峰已赔偿了徐某的车辆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陆佳峰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佳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决拘役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6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程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娇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