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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6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廖雪品、谢伟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雪品,谢伟江,吴进家,孙红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0212执6295号被罚款人廖雪品。被罚款人谢伟江。被罚款人吴进家。被罚款人孙红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廖雪品、谢伟江、吴进家、孙红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罚款人廖雪品、谢伟江、吴进家、孙红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廖雪品、谢伟江、吴进家、孙红津各罚款2000元,限在2017年6月2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