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爱义诉被告钟成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义,钟成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611号原告朱爱义,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被告钟成翠,女,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爱义诉被告钟成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爱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爱义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义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爱义负担。审判员 王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