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蹇方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赖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蹇方清,赖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蹇方清,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赖华昌,男,194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523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赖华昌有土地征收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留赖华昌的土地征收补偿款11002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