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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关于符蓉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蓉,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257号原告:符蓉,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被告:李辉,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符蓉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符蓉不能准确提供各被告的送达地址以及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各被告送达地址,故依法认定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符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 丽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方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