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金山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金山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316号罪犯陈金山,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晋江市人,捕前系公司业务员。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金山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1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陈金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其假释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书面审理并提讯罪犯陈金山,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金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积分2590分。考核期内获表扬4次。另查明,罪犯陈金山户籍所在地晋江市司法局评估意见为:陈金山矫正条件较成熟,适合社区矫正。陈金山的父亲陈连添,愿意作为担保人提供陈金山假释期间的生活条件并协助对其进行监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同改的证言及晋江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陈金山假释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陈金山已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假释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金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燕文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溢琼 关注公众号“”